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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修费用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中列支

发布日期:2022-05-16 15:07  作者:admin

  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危及业主住用安全的紧急情况且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余额不足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居(村)民委员会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共同查勘、协调处理,召开街镇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维修方案并立即组织维修。超出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余额部分的维修费用,可以不经过受益业主表决同意,维修后直接从受益业主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中核减。

  

  第十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申请人及时申请维修。申请人不及时申请维修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抢修,工程经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等验收合格后,抢修费用从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