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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

发布日期:2022-05-16 15:08  作者:admin

  第十一条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工程招标、监理和审价机制。

  

  应急维修工程预算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鼓励申请人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费用计入该项目应急维修成本。

  

  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费用计入该项目应急维修成本。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单位对维修工程决算进行审价,费用计入该项目应急维修成本。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工程结算前向业主公示该物业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期7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同步在天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发布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补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项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补建。补建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在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过程中,如遇突发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第十五条利用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相关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补充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区住房建设委应当以物业项目为单位,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档案并立卷存档,永久保存;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档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