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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房屋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发布日期:2022-05-16 15:11  作者:admin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公共租赁住房等由经营管理单位进行管理的,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等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第十条 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说明书等合理使用房屋,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检查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二)装饰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的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及毗邻房屋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等洞口;

  

  (三)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四)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开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

  

  (六)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七)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防护措施。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还应当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