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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管

发布日期:2022-05-16 15:13  作者:admin

  1.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2.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4.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5.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6.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7.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8.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9.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10.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12.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